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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專利申請代理了解到這么一個案件:
2006年1月28日,央視春節聯歡晚會上,來自我省唐山市的皮影舞蹈《俏夕陽》驚艷四座,一時間紅遍全國。但好景不長,由于節目過于出名,2007年,因為《俏夕陽》著作權權屬問題,舞蹈編導范錦才和某單位、舞蹈隊員王某之間爆發了一場長達七年多的官司。2014年12月,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結束了這場著作權權屬紛爭。
意義
長期以來,受傳統觀念影響,公眾在強調“集體智慧”、“集體財富”的同時,往往忽視了個人在作品創造中所發揮的作用,進而形成公眾對個人著作權的漠視,迄今為止著作權意識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屢有發生。本案中著作權人權益得到保護,使著作權真正得到承認與尊重,是社會文明程度提升的體現。
案件回放
一支舞蹈引發著作權糾紛
范錦才,唐山人,早年在部隊服役時是一名文藝兵,1976年因唐山大地震轉業到開灤礦務局文體中心任編導。范錦才從19歲就開始做編劇,在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研究將式微的皮影戲改編為真人舞蹈,并于1997年開始為由幾名退休老太太組成的舞蹈隊編舞,傳授、指導皮影動作。該舞蹈便是日后紅遍大江南北的皮影舞蹈《俏夕陽》的雛形。《俏夕陽》在央視春晚后名聲大噪,收到全國各地演出邀請。在這種情形下,某單位和俏夕陽舞蹈隊隊員王某在沒有獲得范錦才同意的情況下,組織舞蹈隊到外地演出,并收取一定費用。2007年,范錦才一紙訴狀將某單位和舞蹈隊隊員王某告至法院。
某單位和王某辯稱,范錦才僅僅是作品《俏夕陽》的創作參與者之一,并且2006年,春節聯歡晚會以前的舞蹈《俏夕陽》尚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舞蹈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014年7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06年3月,河北省版權局已將范錦才登記為皮影舞蹈《俏夕陽》的著作權人,并為其頒發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亦無相反證據能夠證明二被告或他人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作為皮影舞蹈《俏夕陽》的著作權人,范錦才享該舞蹈作品的表演權、署名權等權利。二被告沒有經過范錦才許可使用其作品進行對外演出,構成了侵權。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對范錦才享有的皮影舞蹈《俏夕陽》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并賠償范錦才一定經濟損失。
此后,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經過開庭審理,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當事人聲音
提到這官司就不得勁兒
2015年1月18日,范錦才正在北京排練節目。接受記者就此案進行的電話采訪時,范錦才連聲嘆息,“一拉到這個話題,我這心里就打顫似的,不得勁兒。”談起當年的創作過程,范錦才有很多話要說,“晚上就坐在臺下看皮影戲,一邊看,一遍揣摩動作。還偷拿了一個皮影回去后在家里的燈下比照。上班騎車子都走神兒,不小心闖紅燈。”
范錦才回憶說,《俏夕陽》在春節晚會順利表演完后,自己激動得熱淚盈眶,“我和幾個老大姐激動地抱在一起,我眼淚嘩嘩地,那個心情啊,真是難以言表。”
范錦才說,打官司這7年,自己心情始終是很低落。“在沒結果之前,心里總是很失落,嘔心瀝血搞一個節目被別人奪走,沒有心情再去創作了。有一些電視臺請我去排節目,我都沒心情去。”
“壓在心頭上的大石頭終于解除了,別提多開心了,別人再請我來排節目,那個高興啊,憋著勁兒要把節目排好。”面對終審結果,范錦才情緒高昂地說。
法官說案
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崔普:數次為雙方調解未果
2014年10月份收到《俏夕陽》上訴案,該案因涉及唐山市的知名品牌舞蹈《俏夕陽》的著作權歸屬和《俏夕陽》今后的傳播和發展問題,因此本案的判決對當事人各方影響都比較大。《俏夕陽》獲得成功不僅與著作權人的創作有關,且也與表演者的表演有很大的關系,演出組織者也功不可沒。為了能使各方都能夠各得其所,既符合法律規定,也使各方友好協商處理此事,我在開庭前就和各方當事人聯系調解事宜,多次致電各方當事人做他們調解工作,提出了各種調解方案。因為此案在一審時唐山中院曾多次調解,仍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最終以判決方式結案。
本案所爭議的焦點為:一.范錦才是否為舞蹈《俏夕陽》的著作權人。二.某單位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俏夕陽》的著作權。三.如果對方侵犯了《俏夕陽》的著作權,對方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范錦才為證明其為舞蹈《俏夕陽》的著作權人,除提供《俏夕陽》著作權登記證書之外,還提供了若干獲獎證明和證人證言,某單位和王某主張《俏夕陽》還有其他著作權人,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也沒有其他人主張過是《俏夕陽》的著作權人,二審法院進而認定范錦才是《俏夕陽》這一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著作權需要社會承認與尊重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原、被告之間首先存在對作品的署名權爭議,原告認為自己是作品編導,被告則認為原告只是創作參與者之一,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署名權爭議之外,又存在侵權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財產權爭議。法院判決確認了原告系涉案作品編導的身份,保護了原告的署名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是對原告著作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長期以來,受傳統觀念影響,公眾在強調“集體智慧”、“集體財富”的同時,往往忽視了個人在作品創造中所發揮的作用,進而形成公眾對個人著作權的漠視。迄今為止,著作權意識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屢有發生,而且受到法律追究的比例并不高,懲處的力度也不夠,因此造成侵權者的成本相對較低、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的不合理局面。從長遠來看,這類現象阻礙了我們整個社會人文成果的創新、發展。司法審判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本案除了保護了著作權人權益外,還使社會公眾認識到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性,提高權利保護意識,使著作權真正得到承認與尊重,這是社會文明程度提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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