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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NASA下屬的阿斯彭氣凝膠股份有限公司(Aspen Aerogels Inc. , 以下簡稱“ASPN”)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1337條規定,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以下簡稱“ITC”)對來自中國的廣東埃力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Guangdong Alison Hi-Tech Co., Ltd., 以下簡稱“Alison”)和納諾科技有限公司(Nano Tech Co., Ltd., 以下簡稱“Nano”)的進口,或為了進口美國而銷售,或在進口之后銷售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復合氣凝膠隔熱材料和制造方法(Composite Aerogel Insulation Materials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展開“337調查”。
據七星天統計,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ITC共收到了12起涉及中國企業的337調查申請,并將其中5個申請正式立案并隨即展開“337調查”。在這12起控訴當中,牽涉到了來自射頻識別系統、醫療器械、個人護理產品、母嬰產品、電動平衡車、電子設備、浴用設備、復合芯片以及最近引人關注的鋼鐵行業和隔熱材料領域的近80家企業。短短5個月的時間,如此多的行業陷入了“337調查”泥潭,如今,就連超級冷門的氣凝膠隔熱材料領域也被波及。
氣凝膠隔熱技術雖然不像其他領域那樣是“337調查”的重災區,但是其應用領域十分廣泛,小到生活用品、工業制品、大到航天軍工等均可能涵蓋此技術的產品。而作為NASA旗下的ASPN,在此領域具有絕對的話語權和市場占有率,其擁有的氣凝膠隔熱材料也是世界領先的產品。被告的兩家外向型中國企業,尤其是Nano也頗有背景,并在相同領域取得了斐然的成績。根據以往經驗,中國出口至美國的產品通常具有性價比高的特點。因此,被告生產的含有相同技術的氣凝膠隔熱材料在進入美國后對ASPN來說無疑是一個威脅。
原告、被告背景介紹
綜上所述,此案的原告ASPN是一家隸屬于美國航空航天管理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的能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設計、開發、制造、推廣、銷售氣凝膠保溫隔熱材料產品并為28億美元的能源絕緣市場(Energy Insulation Market)提供熱量管理解決方案(Thermal Management Solution)。ASPN的產品應用于各個領域,其中涵蓋了煉油產業、石油化學產業、液化天然氣領域、電力產業、航海、航天軍工設備、國防、區域能源系統、其它工業、原始設備制造、戶外設備和服裝以及建筑領域。
第一位被告Alison(原名“英德市埃力生亞太電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廣州,專業從事氣凝膠研發及生產的公司。此公司的產品包括:氣凝膠氈、氣凝膠板等氣凝膠隔熱制品。其產品同樣用于各個行業,其中包括了油氣管道、建筑、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家電等等。
另外一位被告Nano是浙江中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也是國內首家推行二氧化硅氣凝膠商業化和產業化的企業,成立于2004年4月,原名紹興市納諾高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Nano成立了自己的研發中心,并購買了大批先進設備用于產品的研發。2011年,公司正式更名為納諾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淺析
依據起訴狀顯示,原告ASPN控訴被告Alison和Nano通過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涉案的“復合氣凝膠隔熱材料”產品,并將其至少通過第三方分銷的方式進口美國,并進行出售的行為對ASPN所持有的5項相關專利造成了侵權;專利申請號為:U.S. Patent No. 6,989,123 (’123專利) 、U.S. Patent No. 7,399,439 (’439專利) 、U.S. Patent No. 7,780,890(’890專利) 、U.S. Patent No. 7,078,359 (’359專利) 和U.S. Patent No. 9,181,486 (’486專利), 如表所示:
為了進一步證明Alison和Nano的材料所涵蓋的技術侵犯了原告的上述5項專利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ASPN還在起訴狀中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和被告在生產氣凝膠隔熱材料時所使用的技術進行了對比,以Nano為例:
通過對比,原告稱:被告Nano號稱是中國最大的氣凝膠生產商,所提供的生產程序示意圖完全抄襲了原告在生產同類產品時所使用的技術,其中涉及了’123專利、’439專利和’890專利。
原告ASPN還強調稱,為將上述專利進行實施,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用于建設生產設備和生產線,并聘請了員工從而進行涵蓋上述專利技術的產品的生產。然而,被告將涵蓋侵權技術的涉案產品在美國以外地區生產,并通過第三方在美國出售的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此外,原告還認為,被告Alison和Nano都有過曾用名,因此很容易就能夠繞過其在申請書中提出的排除令和禁止令。
除了控訴被告的侵權行為外,原告還在起訴狀中提出了以下“救濟”申請:
1.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第1337條,請求ITC針對被告的上述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行為盡早立案,并展開調查;
2.安排并召開聽證會;
3.頒布永久普遍排除令(Permanent 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所有涉嫌侵犯原告ASPN上述5項專利的產品進入美國境內,并禁止被告以及其所有的子公司、分部、分支機構、代理方、繼承方、授權方以及任何有關的一方繼續其侵犯ASPN上述專利的行為;
4.頒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s),禁止被告和任何與其相關的一方繼續將已經進入美國境內的涉案產品進行出售,并禁止被告和任何與其相關的一方繼續涉案產品的進口,或為了進口美國而銷售,或進口后銷售、使用、提供銷售、分銷、授權等行為;
5.在總統審議(Presidential Review)期間,針對被告有可能侵權的行為,責令繳納保證金(Bond);
6.授予原告更多ITC認可的救濟。
按照慣例,ITC通常會在收到起訴狀的30天之后,即6月5日前后正式立案并隨即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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