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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自199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以來,已走過了20年的歷程,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截至目前,全國共有6家高級法院、95家中級法院和104家基層法院先后開展了試點工作。據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旨在從多個方面推進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
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是指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目前,我國法院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已有20余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多年的試點經驗使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的優勢得到顯現。比如,“三合一”工作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提高審判質量、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有利于合理調配審判力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效率;有利于建設知識產權專門審判隊伍,提高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素質;有利于提高司法保護的整體效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方位救濟。筆者認為,該舉措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管轄問題、標的額問題等仍有待解決。
“三合一”面臨諸多挑戰
基層法院在管轄方面存在可以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與不能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矛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和大部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但全國只有很少的基層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不含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案件),大部分基層法院沒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因此,這些基層法院缺乏知識產權民事法律知識的儲備和審判經驗,基層法院可以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與不能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存在矛盾。
廣州專利注冊公司認為,除了基層法院外,中級法院在管轄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大部分中級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對一般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具有二審管轄權,管轄層級不一致。將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層級提高的理由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比較復雜,專業性更強,涉及的知識范圍更廣,但這種制度打亂了司法管轄的正常體系。
我國著作權法和修訂之前的商標法規定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為50萬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基層法院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時將標的額限定在50萬元以下。2013年修訂后的商標法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300萬元,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修改草案均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上述法定賠償額包含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那么,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還是中級法院管轄,完全取決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額,而不取決于案件事實,給原告留下了提升審級的空檔,使得審級制度形同虛設。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調整,中級法院轄區內沒有基層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可以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法院統一管轄,也可以由中級法院提級管轄本轄區內的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每個中級法院轄區內均能指定一個基層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就很好地解決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轄問題。但這些基層法院依然存在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分離問題。中級法院提級管轄本轄區內的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作為一項臨時措施未嘗不可,如果長期實行則違背了管轄制度的設計目的。同樣,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也存在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分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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