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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專利申請代理了解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兩個基本問題
1.標準必要專利的判斷
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是指在執行技術標準時所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的專利權(具體到權利要求)。因此,判斷某專利是否為標準必要專利,應當比較技術標準中的相關部分是否落入相應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體地說,如果專利權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均被技術標準所覆蓋,那么在執行該標準時,則不可避免地形成對該權利要求的侵權,此時該權利要求就屬于該標準的“必要權利要求”。反之,如果權利要求中存在某些技術特征不屬于標準所規范的內容,那么在執行標準時該權利要求的專利權就不會必然受到侵犯,此時該權利要求不屬于該標準的必要權利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標準的必要權利要求,關鍵在于判斷專利權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是否都涵蓋在標準中。在本案中,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蘇知(2012)糾字1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中,針對專利權人主張的權利要求4,將其技術方案與USB3.0規范中對連接器的界面定義進行對比后得知,連接器的界面定義中并未對權利要求4所限定的某些特征進行規范,因此,權利要求4不屬于USB3.0規范的必要權利要求。
2.標準必要專利的常見許可模式
一般而言,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人應當對標準實施者或潛在實施者在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簡稱FRAND)或者合理、無歧視(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簡稱RAND)的原則下,對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授權。至于授權的費用,則可以收取許可費或者免收許可費。例如USB3.0貢獻者協議中就約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必要權利要求的許可證的授權應當基于“免許可費且合理而非歧視條款”,但并未排除許可證的授予可以采用某種方式調節。由我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中也明確規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應當及時要求專利權人聲明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基礎上,免費或者收費許可實施者在實施國家標準時實施其專利。從上述原則和規定還可以看出,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無論是收費或者免費許可,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者之間必然存在一個許可的程序,認為既然是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就自然而然獲得授權的“自動許可”觀點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利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技進步和全面創新。
(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電學申訴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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